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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霞--从建构主义视角观察文化和跨文化交际研究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3-06-26 [来源]: [浏览次数]:

从建构主义视角观察文化和跨文化交际研究*

北京外国语大学德语系周海霞

摘要:在一般的跨文化研究中建构主义范式很少被认识或者不被认可和接受;而建构主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研究同一个社会框架内部的现实建构模式,鲜有以不同现实建构模式遭遇以及互动为主题的。其实文化科学与建构主义具有高度通约性,前者为后者提供认识论支撑,后者则从文化学角度为前者提供论证。本文在详细分析建构主义的基础上,探索建构主义与文化科学的契合之处,以及建构主义在跨文化交际研究中的意义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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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eadingto Culture and Intercultural Communication from the Prospective of Constructivism

In general research in intercultural research, the paradigm of constructivism is rarely recognized or not recognized and accepted at all. The research area of constructivism focuses on realistic construction pattern under the same social framework, and seldom focuses on the area of different realistic construction reaction and interaction them topics. Basically culture science and constructivism are highly incommensurable with each other. So the Author will introduce the main points of the constructivism and try to analyse on which points we could make the constructivism for interculture studies useful.

一、建构主义:

“建构主义”是(上世纪)20年代早期苏联艺术家和建筑学家新创的词汇,用来描述一种新的艺术潮流。今天建构主义被普遍用来描述一种认识论立场,在内涵上已与苏联的建构主义没有什么相似之处。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的研究取向,它重视事物乃是通过社会建构而存在,所以得名“建构主义”[1]。“建构主义”这个词的历史虽然只有不到一百年的时间,但是很多建构主义学者都认为它作为一种哲学理念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其历史和认识论的历史一样长[2]。认识论的一个研究主题是作为本体的世界与人所认识的世界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处理“真实”的世界与“现实”的世界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贯穿整个西方世界的历史。[3]哲学史上对于“真实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关系争论基本分为两类,一类认为人的认识能够客观认识世界,(我们眼中的)客观世界业已存在,人们的行为只不过是去发现这个客观世界而已;另一类则认为人无法获知世界的本来面貌,人在认识世界的过程中无法回避主体性这一特征。前者形成了现实主义认识论,认为人的认识是对客观真实的镜像再现,这种认识论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在人类生活中长期占据主导地位,无论在自然科学领域还是哲学领域以及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种认识论观点都影响着人类。建构主义认识论则属于后一类,它主张(人们眼中的)世界是建构的产物,人的认识不能客观再现世界的真实原貌。与现实主义相比,建构主义认识论在人类生产生活中的所占的地位还居于次要地位,甚至被归为“另类范式”。需要提及的是,虽然建构主义的哲学历史源远流长,但是现代意义上由来自不同学科的学者围绕建构主义的讨论集中出现、并且以实证为基础对之进行研究则是近几十年的事。[4]现代建构主义大约是1970年左右在美国开始的。[5]建构主义的很多重要研究成果都是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形成的。

建构主义不是一个由匀质的学术团队研发出来的整体性的理论框架,也并没有类似教科书似的关于建构主义的文献存在。[6]各建构主义学者对于建构主义的描述也并不一致,也没有形成稳定的学派,更没有所谓的标准著作。[7]不过“复数形式的”建构主义是存在共同之处的,否则也不会都被归于建构主义的旗下。最广的意义上说建构主义指的是“强调主体在认识过程中的建构作用”。[8]众多建构主义的共同之处就在于主张“我们所生活的世界是经由我们的共同生存来建构的”。[9]与建构主义相关的一个核心观念是真实(Reality)的不可认识性。所谓不可认识指的是“(人的)认知没有进入现实(Reality)的通道”[10],即认知不能将外在世界的原来面貌作为认识对象,因而无法认识绝对真相。观察者(主体)所感知的现实是建构的,而不是独立于观察者(主体)之外存在的。因此可以说应用在科学领域的建构主义不再延续现实主义揭示真相“是什么”的哲学理念,而是“观察和研究现实的产生过程”,[11]揭示现实是“怎么样”被建构的。这也就是建构主义学者一再强调的,建构主义认识论从“是什么(What-Question)”到“怎么样(How-Question)”的转变过程。[12]建构主义是解释“一个机制/地方/单位X如何孵化出(建造,制造,组合)一个现实Y或者多个现实Y1-Yn”的尝试。[13]

•建构主义的特征:主体特性和观察的观察

根据建构主义现实具有建构性的特点,即主体所认识的现实并不是独立于主体(观察者)之外的,每一个关于外在世界的论断都是以主体为前提的,都无法脱离主体产生,也可以说现实建构具有主体特性。建构主义学者们经常引用社会学家鲁曼的系统论中的观点来解释现实建构的主体特性。现实建构其实是主体对外部世界的观察行为。系统理论将观察定义为根据一个区分而进行的命名和指称行为,亦即选择一个区分并标记此区分之两边中的一边;所有的观察活动在观察的同时无法做自我观察,因为在标记一边时无法同时标记另一边,结果每一个观察所使用的区分皆是其无法观察到的盲点,必须透过另一个观察才能观察到。[14]只有通过观察的观察,即对第一次观察进行的观察,才能看到这个盲点。第一次观察被称为一阶观察,对第一次观察的观察则是二阶观察。只有在二阶观察中才能对一阶观察的盲点理性化。[15]可以说在任何观察中观察者和观察客体是无法相互分开的,是一个整体[16]。作为主体的观察者始终都存在于观察中,独立于观察的客体是不能被描述的。同时,用于观察的区分机制的一体性只存在于观察系统中。[17]观察操作是具有观察系统特性的,而不是独立于观察系统之外的。

对于观察系统而言,一个观察过程作为操作如果得到重复,那么他们的结论就得到证实,于是观察系统就成为一个稳定的自我状态,这种状态很难发生变化。换句话说,如果在系统中能够得到可再用的结论,那么观察(使用区分机制的操作)会导致应系统而异的有用认识。[18]这种有用认识在本系统不断得到重复,并且得到其他观察系统的证实,渐渐就可获得独立于观察系统之外的地位,从而被赋予独立于主体之外的、“客观真实”的地位。导致这种日常现实主义的原因是一阶观察中用于观察的区分的一体性被隐蔽了。[19]而通过二阶观察是可以看到这个盲点,并看到一阶观察的观察者特性的。一个个体就是一个观察系统,用个体来替代观察系统这个术语,我们可以得出:个体自己的体验被重复证实,同时也被别人证实,主体间的经验的重复使得这种与社会体系成员共同享有的现实建构直觉上被视为独立于主体之外的。在这些主体间体验以固定的方式(如物体、规则、世界观)等方式稳定下来之后,人们就会将其视为独立于主体之外而存在的客观世界。[20]其实是人们误将渐渐抽象获得貌似独立于主体外地位的主体间一致性的现实建构当作了外在真实,并赋予其真相的地位,作为衡量现实建构的标准,从而形成该社会自身的现实建构模式。这种现实建构模式类似于主体间在长期的社会化过程中互相缔结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该协议在建构主义中被称为“主体间协议”。从现实建构模式的协议性质可以看出,个体的现实感知和现实建构是受到其所在社会体系的现实建构模式的影响和限制的。社会共享的现实建构模式既给成员提供关于现实建构的导向,同时也对社会成员的现实建构具有限制作用。所以个体现实建构并非完全随意的,而是依赖于并受制于其所在社会的现实建构模式的。同一个社会系统的成员共享相对同质的现实建构模式。因为社会建构一方面是在个体的认知中进行的,个体是生产信息的实证“地方”,另一方面也是通过交际-文化在功能差异性的社会系统的话语中完成的。[21]个体之间通过交际用他人的建构来补充自己的建构。[22]另一方面也通过交际证实自己的建构,并在交际中形成共享的现实建构产物。也就是在基于不同主体的各现实建构产物之间进行的比较,为主体间比较。[23]在长期的社会化过程中,主体间通过比较获得具有一致性的现实建构。一再被证实的现实建构产物被社会成员普遍接受,这些主体间一致性建构逐渐获得独立于社会成员个人知识之外的存在[24]。进而成为对于社会成员有约束力的模式,并由新的社会成员个体传承继续。[25]

现实的形成与检验标准:主体间协议与生存力标准

鉴于现实建构的主体特性,建构主义认为没有脱离观察系统独立存在的现实建构,而是有多少可观察系统,就有多少现实。[26]也就是说,建构主义不再以客观的外在真实(因为不可被认识)作为衡量现实建构的参照标准,而是将现实模式多样化了[27]。但主张现实多样性,并不是说现实建构是随意的,并不意味着承认什么样的论断都是正确的。那么建构主义进行区分的参照标准是什么呢?在放弃了“是否符合外在真实”的检验标准之后,建构主义根据进化认识论的观点,提出了“生存力”为检验现实建构的参照标准,以表述认识与真实之间的兼容关系[28]。生存力在达尔文的进化论中指的是,一个生物只要实现了在其所存在的环境中生存下来并且进行繁衍的目的,那么该生物就是具有生存力的。[29]生存力只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克服环境或者“真实”给生物体制造的障碍或阻碍并生存下去的能力,而并不规定生物体通过何种方式实现生存的目的。[30]与进化论“适者生存”的观点相应,建构主义认为人类社会建构现实的目的和功能在于使自己适应所生存的环境。也就是说,现实建构是用于解决问题和服务于生存需要的。那些能够保证个体在外部环境中生存下来的[31]现实建构便是具有生存力的。社会人类学家M.Mead和R. Benedict提出,所有的社会都面临相似的基本问题,但是不同的民族面对问题所提出发展形成的解决方法却部分地相去甚远。[32]马斯洛夫的需求金字塔理论也认为人类社会具有相似的需求,[33]只不过不同的社会在适应环境的过程中形成不同的方式来实现这些需求的满足,这些方式本身成为现实建构。而这些不同的现实建构因为实现了解决问题和生存需要的功能都是有生存力的,这也就是现实多样性的原因所在。建构主义学者们也通常使用“有用性”(即对人类有价值)来替代“生存力”,因为前者更容易理解。

建构主义以“生存力”或“有用性”替代客观真相作为衡量现实建构的标准,在科学中引发了重要转变,即从追求真实的(客观的)知识转变为追求有用的(对人类具有可用价值)的知识[34]。知识是用来解决问题的。而解决问题的方法有多样性特点。知识对于建构主义而言不是用“真”或“假”来判断,而是“合适”或者“不合适”(解决问题)。[35]建构主义将所有的真相方案或者真实方案都转到有用性方案上。[36]这其实是去除了现实建构的本体绝对性,而是从功能性的视角进行观察,从而也实现了现实建构的相对化。[37]而鉴于现实主义认识论也不能证明真实的面貌如何,这时生存力这个概念就为解决这个难题找到了出路。

二、建构主义与文化科学的契合

建构主义的认识论和其关于“现实”与“真实”的认识在很大程度上与文化科学的研究成果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在上世纪90年代时文化科学领域进行的辩论中就有学者从认识论角度对文化理论的客观性和镜像特征提出质疑,其论证方式就是提出文化方案(Cultureconcept)是与观察者各自的立场、个体的以及群体的利益(经济利益、科学利益或者意识形态利益)以及接触(Kontakt)形式的历史语境条件(如占领、殖民、传教)等因素关联的。这种观点所主张的其实就是文化的主体特性(观察者特性)。虽然建构主义并未作为显性范式或者理论出现在文化科学研究中,但是如果我们仔细考察,不难发现文化科学中处处都有建构主义的影子,比如文化的功能的定义就与建构主义主张的“现实建构是用于解决问题和服务于生存需要的的观点及其相似。建构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的现实建构是使自己适应所生存的环境,使认知能够建立起对以后的生活有用的体系。不同的社会体系在其发展形成的过程中发展形成具有各自特点的现实建构模式。[38]在文化科学研究中,文化也被视为人类为了达到生存的目的而在处理自身与环境的过程中形成的产物。人类学家哈维兰德(Haviland)提出:“人们维持文化是为了解决那些与自己息息相关的问题。”[39]南达和沃姆丝(Nanda und Warms)说:“文化是人们适应环境、解读生活的主要手段。”[40]根据马斯洛夫(Abraham Maslow)的著名的“需求层次”金字塔理论,人的需求是以等级次序排列的: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会需求、价值和自我实现。[41]也就是说人类在生存中面临共同的基本需求,但是相同的需求在不同的社会中的解决方式却可以是不一样的。Trompenaars也认为文化就是“人类社会发掘问题解决方法”的道路[42]。Trompenaars认为处于文化最核心层的是关于人类生存的基本预设[43]。也许从这个意义上就可以在现代的“文化”含义与其拉丁语来源“Colere”的“耕耘土壤”的含义之间建立联系,因为后者指的是人们作用于自然的方式,[44]是人们处理与自然关系的方式,也就是文化形成的初始功能。不同的民族形成了不同的作用于自然的方法,从而也发展形成了不同的文化。不同文化的区别在于他们对环境的期望和对环境赋予的共同意义的差异。文化不是一件东西,不是一个有物理实体的物质,而是由正在相互作用、并决定如何进一步交往的人们创造的。[45]

可以说,建构主义认识论中所说的现实建构模式的产生和初始功能和文化科学中提出的文化的产生和初始功能是一样的,都是人类解决生存问题的方法。这是从人类或者一个民族作为群体与自然打交道的视角来看的;而从已有的现实建构模式或者文化对群体的中的个体成员的作用看,二者也同样高度契合。建构主义认为现实建构模式是某一社会群体成员的主体间协议,对社会成员同时具有导向性和约束力,是社会成员感知、思维、评价和行为的参照框架,而文化人类学家虽然对与文化的定义比较抽象,但是大都将文化定义为由一个社会的成员共享的感知、信仰、评价和行为的标准,[46]有学者将这些标准定义为社会成员共同分享的现实建构(realityconstruction)。[47]这也就是文化科学中主张的文化对社会成员具有“导向系统”功能[48],即文化是对于一个社会、组织或者团体的社会事件具有建构意义的和必要性的导向体系。[49]学者Maletzke也认为这些参照框架在很大程度上是文化决定的,是有文化特性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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