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中国文化研究学会章程若干补充说明(草案)
2009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国际中国文化研究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Chinese Studies (ISCS)。
第二条 “国际中国文化研究学会”是全世界中国文化研究者、工作者依法登记、自愿组成的、具有公益性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国际中国文化研究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香港大学现代语言及文化学院
本会北京秘书处:
1.香港
2.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海外汉学研究中心邮政编码:10008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际中国文化研究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讲习班。
二、进行学术调查、制定学会运作各项规则、规范学科建制、每年一二次召开年会。组织国际中国文化研究学会课题的研究工作。
三、评选本研究领域的优秀论文和著作。
四、编译出版国际中国文化研究会研究专著。
五、编写编写国际中国文化研究年鉴、刊物、通讯。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会员应具有国际中国文化研究的兴趣和研究成就,发表过相当学术水平论文的国际中国文化研究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国际中国文化研究知识的、从事国际中国文化研究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士。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两位会员介绍,或国际中国文化研究机构推荐并经学会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主席团委员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
四、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最新的研究进展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为推动学术交流,鼓励会员向学会秘书处赠送新出版的有关国际中国文化研究著作。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也可用通讯方式进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会章;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团成员;
三、审议主席团执行主席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席团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主席团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主席团成员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应是国际中国文化研究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实际工作和活动的国际中国文化研究工作者。主席团委员会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一般不超过30人。
第十六条 主席团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团执行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本会的活动计划;
九、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举办学术报告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主席团工作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主席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的主席团执行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执行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执行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任期4年,且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团执行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任命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检查、督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编写年鉴以及其他学术文集的出版;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理事会的名誉职务,任期一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计和制作会员证、会徽。本会会徽图案(待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补充说明经二零零九年九月十日“国际中国文化研究学会成立大会”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补充说明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主席团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补充说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