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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中国文化研究学会章程若干补充说明(草案)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7-03 [来源]: [浏览次数]:

国际中国文化研究学会章程若干补充说明(草案)

2009年9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国际中国文化研究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Chinese Studies (ISCS)。

第二条 “国际中国文化研究学会”是全世界中国文化研究者、工作者依法登记、自愿组成的、具有公益性的、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国际中国文化研究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香港大学现代语言及文化学院

本会北京秘书处:

1.香港

2.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号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海外汉学研究中心邮政编码:10008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际中国文化研究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讲习班。

二、进行学术调查、制定学会运作各项规则、规范学科建制、每年一二次召开年会。组织国际中国文化研究学会课题的研究工作。

三、评选本研究领域的优秀论文和著作。

四、编译出版国际中国文化研究会研究专著。

五、编写编写国际中国文化研究年鉴、刊物、通讯。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会员应具有国际中国文化研究的兴趣和研究成就,发表过相当学术水平论文的国际中国文化研究工作者;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国际中国文化研究知识的、从事国际中国文化研究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士。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会两位会员介绍,或国际中国文化研究机构推荐并经学会专业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主席团委员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辑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

四、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最新的研究进展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六、为推动学术交流,鼓励会员向学会秘书处赠送新出版的有关国际中国文化研究著作。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凡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取消会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也可用通讯方式进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会章;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团成员;

三、审议主席团执行主席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席团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主席团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主席团成员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应是国际中国文化研究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实际工作和活动的国际中国文化研究工作者。主席团委员会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一般不超过30人。

第十六条 主席团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团执行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本会的活动计划;

九、筹措和分配活动经费,并监督其使用情况;

十、举办学术报告活动,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主席团工作会议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主席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的主席团执行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执行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执行主席、主席团成员、秘书长任期4年,且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团执行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委员会工作会议;

二、任命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检查、督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编写年鉴以及其他学术文集的出版;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合理制定会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凡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聘请担任本届理事会的名誉职务,任期一届。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计和制作会员证、会徽。本会会徽图案(待定)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补充说明经二零零九年九月十日“国际中国文化研究学会成立大会”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补充说明的解释权属本会的主席团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补充说明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