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世界汉语教育史研究学会”,属国际性民间学术组织,会址在澳门。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推动各国汉语教育史的研究,建立汉语教育学科史并促进国外汉学史和中西文化交流史的研究,增进各国汉语教育领域及本领域同行之间的相互了解、交流与合作,发展各国人民之间友谊,为维护世界和平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任务是根据上述宗旨举办各种学术活动,促进和组织理论研究、人员交流、项目合作等方面的国际合作,定期出版书籍和有关中国古代对外汉语教育史研究、中国现当代对外汉语教育史研究、东南亚各国华文教育史研究、16——19世纪西方入华传教士汉语研究、近代各国汉语教育史研究、20世纪各国汉语教育研究以及汉语教育史方法论研究的资料和成果。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 凡从事或热心于世界汉语教育史研究并赞成本会章程的各国学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赞成本会章程、与本会的性质和宗旨有关的图书馆、出版社、书店、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也可申请加入本会,作为团体会员。
第五条 凡申请入会者,由本人直接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简历及主要著作目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后,即为个人会员;凡申请作为团体会员的机构,须提前书面申请,说明该机构的业务性质和与本会有关的工作内容,经常务理事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后,即为团体会员。
第六条 本会个人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均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参加本会举办的教师培训班,参加本会组织的国际合作项目,免费获得本会出版的刊物和资料;并享受其他优惠待遇。
第七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会章程及其他规定,交纳会费,参加本会工作,支持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
第八条 本会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通过,即中止其会员资格。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者作为自动退会。
第三章会费
第九条 本会会费标准及交纳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另定。
第十条 本会会费收入用于本会活动、研究资料和成果的出版、向会员邮寄本会资料。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均为义务职,任用3年。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差额选举,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得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
第十五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秘书、干事组成。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章例 会
第十六条 本会每3年举行一次大型学术讨论会,并协助世界各地会员不定期举行专题学术讨论会或地区性学术讨论会。大型学术讨论会期间举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员大会听取并讨论通过会长关于会务工作的报告,秘书长关于财务的报告,并进行改选理事、修改章程及其它重要事项。大型学术讨论会、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召开,至少须在1年前发出通知。
第十七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由会长决定,但至少须在4个月以前发出通知。
第十八条 学术讨论会在世界各地轮流举行,由当地会员组成会议组织委员会,或与其他友好组织联合组成会议组织委员会,负责会议的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十九条 大型学术讨论会的举行由理事会决定,专题学术讨论会和地区性学会的举行由常务理事会决定。经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同意,可提前或推迟举行各类学术讨论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第六章经 费
第二十条 举行学术讨论会的经费由会议组织委员会负责筹措。
第二十一条本会资料及成果的出版费用与邮费从会员交纳的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由秘书处负责筹集。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办公经费由秘书处负责筹措。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收支由负责财务的秘书办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出席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