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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论文开题和答辩的相关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3-05-07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论文开题和答辩的相关规定

一、开题

1.开题时间:三年制研究生毕业论文开题时间一般为第二学年的下学期或第三学年的上学期。

1.学分核对:开题时三年制学生已修学分不得低于34学分。完成规定学分后方可申请开题。核对后的学分须由教务办公室核实、盖章。

2.提交开题申请:开题申请必须由导师签字、教务办公室盖章备案,方可正式开题。

3.如有出国实习情况,须按以下规定执行:

(1)出国时间如果是在第二学年的9月份左右、回国时间为第三学年的9月份,可在回国后开题。

(2)出国时间如果是在第二学年的12月或1月份左右、回国时间为第三学年的12月份,必须在出国前完成开题工作,否则放弃出国或申请延期半年毕业。

二、答辩

1.论文完成时间:

学生应根据开题时专家组所提建议,并在导师的具体指导下写作论文一稿,一稿完成时间一般应在第五学期末(或第六学期初)。导师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学生进一步修改,论文终稿应在第六学期4月中旬完成。研究生论文答辩工作一般要求在第三学年的5月份全部完成。

2.论文答辩通过条件:

(1)获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赞成意见者,可以申请学位;获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推荐的学位论文方可参加校优秀论文评选);答辩未获通过的研究生论文,如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不同意该生重新申请,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2)有条件通过的硕士论文,须在答辩结束后两个月内进行修改;有条件通过的博士论文,须在答辩结束后半年内进行修改,或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成员赞成意见者,可以申请学位。

(3)答辩未获通过的硕士论文,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含半数)成员同意,可在一年内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答辩;答辩未通过的博士论文,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含半数)成员同意,可在两年内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答辩;仍未通过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