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
(经2012年12月19日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遵守学术规范,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认真刻苦,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 学习成绩优异,所修课程无不及格情况,专业课程成绩80分以上。
第六条 以下情况具备优先评审资格:在SSCI / CSSCI/ A&HCI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参加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专业比赛、竞赛获得前五名。
第七条 以下情况不具备参评资格:延期;所修课程补考或重修;受到各类处分(含通报批评);在考试、论文写作和就业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欠缴学费且未办理助学贷款等。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名额分配
第八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修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办法;审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导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具体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第九条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学科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情况,制定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各单位成立本学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科所在培养单位学生工作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育的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等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本学科研究生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培养的,由本学科牵头单位负责成立本学科评审委员会,牵头单位学生工作负责人任主任委员,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教育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各单位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等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科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基层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科获奖学生名单后,各培养单位(院、系、所、中心)应在本单位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其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全校公示阶段提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裁决。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及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办法的起草和修改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并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每年度具体评审工作另行发布通知。
第十八条 各研究生评审委员会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科(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具体评审细则,并及时报送至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起施行。